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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郝治国诉被告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治国,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700号原告:郝治国,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景飞。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治国诉被告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郝治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治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郝治国负担。审判员  张克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