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凯与李本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凯,李本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杨凯被执行人:李本清杨凯与李本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旌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716.00元及资金利息,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100716.00元及资金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桂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