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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绪红、王衍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红,王衍建,赵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王绪红,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衍建,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赵明芹,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担保人:王斌,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城子村***号,身份证号码:3702141993********。申请执行人王绪红与被执行人王衍建、赵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衍建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城子社区6号楼3单元402户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王斌所有的鲁B×××××号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维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