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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树军与葛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军,葛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393号原告王树军,男,汉族,现住通化市辉南县。被告葛桂英,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原告王树军与被告葛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树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原告代为清偿的本息1677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树军不能提供被告葛桂英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树军的起诉。减半收取诉讼费1828元,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羽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