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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宅支行、宋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宅支行,宋雪华,宋兆群,于前,毕可飞,江洁,毕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宅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刘元品,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宋雪华,女,汉族,住被执行人宋兆群,男,汉族,北宅街道被执行人于前,女,汉族,住被执行人毕可飞,男,汉族,住被执行人江洁,女,汉族,住被执行人毕显龙,男,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宅支行与被执行人宋雪华、宋兆群、于前、毕可飞、毕显龙、江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宅支行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4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