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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5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油溪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油溪中心卫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524号原告:重庆市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什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92894J。法定代表人:王其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年坤,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油溪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1450553980G。法定代表人:陈印勤,院长。委托代理人:程琳,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油溪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重庆市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漆恒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