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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夏成富与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成富,邹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成富,男,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邹斌,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夏成富与被执行人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1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协助单位的应收款,该款尚在处理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申请终结对被执行人肖坤祥的强制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16)川101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01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姚俊峰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奇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