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继岩与迟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岩,迟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53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岩,男,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迟安辉,男,住辽源市东辽县。申请执行人王继岩与被执行人迟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继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