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4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感宝实业有限公司、尹姣婷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感宝实业有限公司,尹姣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4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感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林业队路5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M8TT5M。法定代表人:刘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文,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姣婷,女,汉族,1990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廖刚,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感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感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姣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感宝公司与尹姣婷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感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尹姣婷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8日的工资14618元;三、感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尹姣婷支付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9月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22375元;四、感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尹姣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475元;五、驳回感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感宝公司承担。感宝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判令尹姣婷承担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尹姣婷自身,其无权要求感宝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尹姣婷自动离职,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感宝公司也多次通知尹姣婷前往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领取工资,但尹姣婷均予以拒绝,因此,并不存在感宝公司拖欠尹姣婷工资的情形。三、尹姣婷自动离职,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四、上述事实,均有充分证据证明。尹姣婷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感宝公司是否需支付尹姣婷2016年6月1日至9月8日期间的工资;二、感宝公司是否需支付尹姣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感宝公司是否需支付尹姣婷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焦点一,感宝公司与尹姣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感宝公司需依法支付尹姣婷劳动报酬。现感宝公司确认尚未支付尹姣婷2016年6月1日至9月8日期间的工资,感宝公司应当予以支付。至于尹姣婷的月工资数额,尹姣婷主张其月工资为4475元/月,感宝公司确认尹姣婷系月固定工资制,对于尹姣婷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感宝公司予以确认,但感宝公司认为尹姣婷离职前系其财务人员,将其公司的工资状况处理得比较混乱,故无法明确感宝公司支付给尹姣婷的款项哪些属于工资。鉴于感宝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交诸如工资支付台账等相关证据,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尹姣婷主张的月工资数额4475元/月予以采信,并对尹姣婷主张感宝公司需支付其2016年6月1日至9月8日期间的工资数额14618元予以支持,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焦点二,感宝公司确认未与尹姣婷签订劳动合同。尹姣婷的入职时间,感宝公司并未提交比如入职资料等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对尹姣婷主张的2016年3月8日入职予以采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感宝公司需支付尹姣婷2016年4月8日至9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焦点三,感宝公司主张尹姣婷自离,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承前所述,感宝公司拖欠尹姣婷工资属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认定感宝公司需支付尹姣婷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感宝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感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晓艳审 判 员 雷德强代理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珊珊谢爱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