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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程某甲、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甲,李某某,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程某甲,男,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程某乙,男,汉族,住内黄县。张某某申请执行程某甲、李某某、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内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某甲、李某某、程某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程某甲、李某某、程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22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某甲、李某某、程某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程某甲、李某某、程某乙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程某甲、李某某、程某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程某甲、李某某、程某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执行人张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都怀文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帅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