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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栾尚安、王建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尚安,王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栾尚安,男,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建波,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栾尚安与被执行人王建波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