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栾尚安、王建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尚安,王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栾尚安,男,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建波,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栾尚安与被执行人王建波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