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许金花与李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花,李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3035号原告许金花,女,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长江,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许金花诉被告李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付磊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金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长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金花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以做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向被告借款20000元,并口头承诺会尽快归还。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经原告催告多次,被告与2016年10月23日补写了欠条,但对于借款仍然推托不还。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长江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许金花与被告李长江系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李长江以做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催告多次,被告李长江于2016年10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现金贰万元整(20000),2016年10月23日李长江”。现原告以被告未能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在实际生活中既是借款关系的证明,又一般可作为借款已实际履行的依据。故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由原告提供的欠条证实,被告李长江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长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和陈述的质证权。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长江归还给原告许金花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李长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昊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