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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连维章与蔡仲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维章,蔡仲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104号原告:连维章,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连清,长泰县武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仲义,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连维章与被告蔡仲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维章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连维章以其自愿与蔡仲义先行通过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维章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连维章负担。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