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袁云与荣玲娟、周正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云,荣玲娟,周正桥,沭阳县华冲镇荡南小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155号原告:袁云,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荣玲娟,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周正桥,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沭阳县华冲镇荡南小学,住所地沭阳县华冲镇杨柳村。法定代表人:周正桥,该校校长。原告袁云与被告荣玲娟、周正桥、沭阳县华冲镇荡南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原告袁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王浴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