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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7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袁云与荣玲娟、周正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云,荣玲娟,周正桥,沭阳县华冲镇荡南小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155号原告:袁云,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荣玲娟,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周正桥,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沭阳县华冲镇荡南小学,住所地沭阳县华冲镇杨柳村。法定代表人:周正桥,该校校长。原告袁云与被告荣玲娟、周正桥、沭阳县华冲镇荡南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原告袁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王浴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