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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明菊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147号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张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明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指:1、被告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张明菊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扣减已支付的3万元)。2、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本案执行费56304元,由被告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