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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梁水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11行初9号起诉人:梁水生,男,汉族,1957年10月4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付璐,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梁水生的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梁万村村民委员会、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山湖分局、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起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梁水生诉称:其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因梁万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面临征收。2017年4月12日、5月27日被起诉人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梁万村村民委员会、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山湖分局、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起诉人的房屋进行了非法强制拆除,致使起诉人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此,起诉人认为三被起诉人强制拆除其合法房屋的行为于法无据,在实体和程序上严重违法,并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起诉人梁水生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被起诉人对起诉人实施了相应的行政行为,故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梁水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进审判员 付志英审判员 万爱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