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叶省、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叶省,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2716号申请人:刘叶省,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园垱街21号海峡公寓3座302单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珍,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丽,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人刘叶省与被申请人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叶省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丽名下坐落于福州市罗源县松山镇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昌苑6#2401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LY权15005893)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叶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杨丽名下坐落于福州市罗源县××滨海新城××#××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LY权15005893)。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刘叶省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彬贞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