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余爱连、卢小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爱连,卢小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民特11号申请人余爱连,女,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申请人卢小丽,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系余爱连之女)申请人余爱连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卢小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余爱连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女儿,被申请人的丈夫樊建英已于2008年8月5日死亡,后被申请人于2010年底离家出走,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查:卢小丽,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市虞城县××村,系申请人余爱连女儿。卢小丽于2010年年底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23日发出寻找卢小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卢小丽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注销证明1份、虞城县张集镇草楼村委会及虞城县公安局张集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1份、虞城县张集镇卢庙村委会与虞城县公安局张集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1份、证人樊某证人证言1份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明力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申请人余爱连关于宣告被申请人卢小丽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卢小丽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谦s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