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21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永和分站与孙洪臣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永和分站,孙洪臣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462号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永和分站。法定代表人:徐长春,该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忠,男,汉族,该站员工。被告:孙洪臣,男,汉族,农民。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永和分站与被告孙洪臣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永和分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永和分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永和分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永和分站负担。审判员  梁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