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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纳雍县勺窝乡湖坝村中井煤矿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纳雍县勺窝乡湖坝村中井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68号申请人:王某某,男,苗族,生于1982年3月27日,住贵州省金沙县安洛乡。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贵州名称(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纳雍县勺窝乡湖坝村中井煤矿,住所地纳雍县勺窝乡湖坝村。法定代表人:张兴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纳雍县勺窝乡湖坝村中井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纳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纳劳人仲案字(2016)第21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龙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