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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池秀华与被执行人周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秀华,周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池秀华。被执行人周志军。申请执行人池秀华与被执行人周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池秀华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志军名下有可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池秀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民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460元,已受偿0元,剩余债权为1460元。三、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朝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