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陈杰、魏世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魏世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杰,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魏世凡,男,汉族,1994年3月8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陈杰与魏世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魏世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71737.00元,已经执行给付3000.00元,剩余案款68737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