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田佑件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佑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29号罪犯田佑件,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岳阳市屈原行政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5日作出(2002)岳中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佑件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5日作出(2002)湘刑二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06年6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49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9年1月15日经本院(2009)常刑执字第6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2012)常刑执字第28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5月5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3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0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田佑件自2015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如质如量地完成警察布置的各项任务。2015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4年四季度至2015年四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2次获奖励分;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15次获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5次,并余200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田佑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佑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佑件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