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邱世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世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世军,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山东省莱阳市。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世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世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世军于2017年1月2日下午,在莱阳市农机公司家属楼东单元楼道内,窃取唐某放置于自家储藏间门前的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神木煤块两袋。被告人邱世军于2017年1月12日上午,在莱阳市宏名轩小区1号楼西单元,趁梁某家储藏间未锁之机,窃取储藏间内价值人民币1237.5元的捷马牌电动车一辆及价值人民币1332.5元的蜂蜜。案破后,赃物被全部追回并返还粱季忠。被告人邱世军于2017年1月18日15时许,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取莱阳市绢纺厂宿舍老三号楼一单元一楼西户吕某租房内总价值人民币459.5元的联想电脑主机、包、衣物、猪肉等物品一宗。案破后,赃物被全部追回并返还吕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邱世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梁某、吕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记录、前科查询、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烟莱阳价认定[2017]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邱世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世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世军归案后及当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赃物大部分被追回,以上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世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邱世军对尚未退赔的违法犯罪所得财物予以退赔,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殿章审 判 员 孙高强人民陪审员 盖福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慧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