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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西安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西安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嘉悦,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祎,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何某某与西安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孟安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鲁思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