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执4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鑫泰成套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浙XX洋电器有限公司,周安进,朱少秋,周应仲,周应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475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xxx号华盟商务广场xxx层,组织机构代码:56xxx-2。负责人:陈渊默。被执行人:浙江鑫泰成套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XX镇三宅村,组织机构代码:72xxxx1-2。法定代表人:周安进。被执行人:浙XX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乐清经济开发区N-16),组织机构代码:2xxx17-7。法定代表人:章圣纬。被执行人:周安进,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朱少秋,女,1962年7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周应仲,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周应磊,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6)浙0302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鑫泰成套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浙XX洋电器有限公司、周安进、朱少秋、周应仲、周应磊银行存款人民币32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