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异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闫彬关于闫彬申请执行上海添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彬,上海添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名震,周艳,江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异34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闫彬,女,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王斌,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晓栋,河南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上海添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2号1896室。法定代表人:李名震。被申请人:李名震,男,汉族,1951年8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被申请人:周艳,女,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被申请人:江秋霞,女,汉族,1988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本院在办理闫彬申请执行上海添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闫彬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闫彬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闫彬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闫彬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