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笑笑与王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笑笑,王鹤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2319号原告:王笑笑,女,1989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王鹤鸣,男,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笑笑诉被告王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笑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鹤鸣的起诉。本院认为,王笑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笑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笑笑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