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范廷水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廷水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481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廷水,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个体,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2015年9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3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廷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全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廷水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16日,被告人范廷水与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河东村部分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该村22.22亩土地,每亩地年租金1000元。范廷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非法将所占土地用于建砖厂,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经鉴定,范廷水非法占用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河东村22.22亩集体土地建砖厂,其行为已造成22.22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廷水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范廷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6日,被告人范廷水与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河东村部分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该村22.22亩土地,每亩地年租金1000元。范廷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非法将所占土地用于建砖厂,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经鉴定,范廷水非法占用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河东村22.22亩集体土地建砖厂,其行为已造成22.22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15年9月9日,被告人范廷水经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四大队电话联系后到该所说明情况。2017年5月3日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经现场踏勘,范廷水建鸿基砖厂占用英庄镇河东村集体耕地22.22亩已复垦,基本达到种植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范廷水的供述:我是卧龙区英庄镇河东村南路西鸿基砖厂老板和法人代表。鸿基砖厂是2006年3月份开始建的,2006年4月份投产生产水泥砖并对外销售。我所建的鸿基砖厂占的是英庄镇河东村七组的地,占地面积有20亩多点,占的是河东村民的耕地,占有十五、六户村民的耕地,和被占地的村民签有协议,每年一亩地1000元租金,一年一结算,协议上写的是占用10年,从2006年开始,到目前已经有5年多。当时建鸿基砖厂所占土地经过英庄镇政府有关领导和河东村委批准,批准时间是2006年3月份前后,当时都是口头批准,没有相关批准文书,我也没有审办用地手续和营业执照。我知道占用农民耕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鸿基砖厂是非法占地行为。曾经在2011年时候砖厂被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过一次,处罚内容是:“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88000元(每平方米按20元处罚)。”之后我交了2万元罚款。按照合同租赁期限于2016年到期,鸿基砖厂地上附着建筑在2015年9月份左右已经拆除了,所占用土地在2015年9月份已经退耕给村民了,当时退了地之后,村里又都分给了当时租地的户家,已经在2015年末全部复耕了,2016年已经种了一季花生。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1的证言:河东村南鸿基砖厂的法人代表范廷水是我妹夫。鸿基砖厂是2006年建的,具体几月份我忘了,至今已经五年多了,我从一开始建砖厂就在,我平时在鸿基砖厂给范廷水帮忙招呼砖厂生意,负责看门和开铲车。鸿基砖厂占用了我的耕地,占用不到一亩地,给我费用是每年一给,每年给不到1000元,因为我们签有协议,协议上规定每年每亩地给1000元租地钱。协议是2006年元月份签的,是与英庄镇河东村七组十四户村民签订了协议。鸿基砖厂占河东村七组土地有二十亩多点,占的是河东村十四户村民的耕地,鸿基砖厂在建厂时是否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办有用地手续,具体情况我不清楚。(2)证人张某2的证言:2007年至今我在河东村担任村支书。鸿基砖厂的法人代表是范廷水,该厂是2006年前后开始建的,当时鸿基砖厂是否经过河东村委批准或办理过相关用地手续,我当时不在村委工作,但我知道经过河东村委同意,当时的村支书是张新玉,现在张新玉已经死亡了,至于是否办理过用地手续我不清楚。鸿基砖厂占地二十亩多点,都是河东村七队的地,是村民的耕地,该厂占地与所占地村民签订有协议,法人代表范廷水对准所占地每户村民签订有协议,我没见过协议,但我知道协议上是每亩地一年租金1000元,租地年限是几年我不清楚。我听说与范廷水签订租地协议的村民有十几户,但具体是哪家我不清楚,都是河东村七组村民。鸿基砖厂没有向河东村支付费用。(3)证人徐某的证言:我于2004年担任河东村副村长,2007年至今担任河东村村长。鸿基砖厂的法人代表是范廷水,鸿基砖厂大概是2006年、2007年建的,具体时间我不清楚,范廷水建厂前后两年我不想在村委干了,就到海南打工了,我当时不在家,不清楚当时鸿基砖厂建厂时是否经过河东村委批准,当时河东村张新玉是村支书,张成友是村长,现在张新玉已经死亡,张成友外出打工长年不回来,至今无法联系。我也不清楚鸿基砖厂建厂时是否办理过有关用地手续。鸿基砖厂占地有二十多亩,都是河东村七组部分村民的耕地,鸿基砖厂占地与所占土地村民签订有协议,但协议内容是什么我不清楚,听说是每亩地每年支付1000元租金,租地年限我不清楚,也不清楚范廷水与哪些村民签订有协议,鸿基砖厂没有向河东村支付费用。(4)证人张某3的证言:鸿基砖厂的法人代表范廷水是我侄女张荣梅的丈夫,鸿基砖厂占了我家的耕地,占有不到一亩,将近九分地,鸿基砖厂与我签订有协议,2006年签订的协议,每亩地一年1000元租金,每年支付我800多元钱,协议上写的是占用10年,从2006年开始到当时已经五年了。鸿基砖厂是2006年建的,总占地是21亩左右,全部是英庄镇河东村七组的耕地,鸿基砖厂所占耕地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向有关部门审批过用地手续,鸿基砖厂占有十五户左右村民的耕地。(5)证人张某4的证言:我是过来反映我出租耕地的事情。我出租的耕地在河东村北面公路以西路边,我把耕地租给范廷水了,是基本农田,是2005年占用的地,2006年元月份签的协议,范廷水承租耕地用于建砖厂,生产和销售水泥砖,我出租给范廷水一亩六分多耕地。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范廷水承租村民的耕地建砖厂,主要用于生产、销售水泥砖,存放料、半成品和成品等,租赁费为每亩每年1000元,租赁期限暂定为10年。我父亲张成云在协议上签的名。范廷水的砖厂名称是鸿基环保砖厂,一直都生产销售水泥砖。(6)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过来反映我出租耕地的事情。我出租的耕地在河东村北面公路以西路边,我把耕地租给范廷水了,是基本农田,2006年元月份出租的,范廷水承租耕地用于建砖厂,生产和销售水泥砖,我出租给范廷水一亩多耕地。签订有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范廷水承租村民的耕地建砖厂,主要用于生产、销售水泥砖,存放料、半成品和成品等,租赁费为每亩每年1000元,租赁期限暂定为10年,每年五一范廷水支付租赁费。我丈夫张成会在协议上签的名。范廷水的砖厂名称是鸿基环保砖厂,一直都生产销售水泥砖。(7)证人袁某的证言:我过来反映我出租耕地的事情。我出租的耕地在河东村北面公路以西路边,我把耕地租给范廷水了,是基本农田,2006年元月份出租的,范廷水承租耕地用于建砖厂,生产和销售水泥砖,我出租给范廷水一亩一分多耕地。签订有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范廷水承租村民的耕地建砖厂,主要用于生产、销售水泥砖,存放料、半成品和成品等,租赁费为每亩每年1000元,租赁期限暂定为10年,每年五一范廷水支付租赁费。我公公张忠芳在协议上签的名。范廷水的砖厂名称是鸿基环保砖厂,一直都生产销售水泥砖。(8)证人吕某的证言:我把耕地租给范廷水了,我出租的耕地在河东村北面公路以西路边,是基本农田,2006年元月份出租的,范廷水承租耕地用于建砖厂,生产和销售水泥砖,我出租给范廷水一亩多耕地。签订有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范廷水承租村民的耕地建砖厂,主要用于生产、销售水泥砖,存放料、半成品和成品等,租赁费为每亩每年1000元,租赁期限暂定为10年,每年五一范廷水支付租赁费。我丈夫张某1在协议上签的名。范廷水的砖厂名称是鸿基环保砖厂,一直都生产销售水泥砖。(9)证人冯某的证言:我把耕地租给范廷水了,我出租的耕地在河东村北面公路以西路边,是基本农田,2006年元月份出租的,范廷水承租耕地用于建砖厂,生产和销售水泥砖,我出租给范廷水八分多耕地。签订有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范廷水承租村民的耕地建砖厂,主要用于生产、销售水泥砖,存放料、半成品和成品等,租赁费为每亩每年1000元,租赁期限暂定为10年,每年五一范廷水支付租赁费。我婆婆王秀英在协议上签的名。范廷水的砖厂名称是鸿基环保砖厂,一直都生产销售水泥砖。(10)证人马某的证言:我把耕地租给范廷水了,我出租的耕地在河东村北面公路以西路边,是基本农田,2006年元月份出租的,范廷水承租耕地用于建砖厂,生产和销售水泥砖,我出租给范廷水一亩多耕地。签订有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范廷水承租村民的耕地建砖厂,主要用于生产、销售水泥砖,存放料、半成品和成品等,租赁费为每亩每年1000元,租赁期限暂定为10年,每年五一范廷水支付租赁费。我丈夫李瑞强在协议上签的名。范廷水的砖厂名称是鸿基环保砖厂,一直都生产销售水泥砖。(11)证人张某5的证言:我把耕地租给范廷水了,我出租的耕地在河东村北面公路以西路边,是基本农田,2006年元月份出租的,范廷水承租耕地用于建砖厂,生产和销售水泥砖,我出租给范廷水二亩三分耕地。签订有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范廷水承租村民的耕地建砖厂,主要用于生产、销售水泥砖,存放料、半成品和成品等,租赁费为每亩每年1000元,租赁期限暂定为10年,每年五一范廷水支付租赁费。我丈夫王付勇在协议上签的名。范廷水的砖厂名称是鸿基环保砖厂,一直都生产销售水泥砖。(12)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把耕地租给范廷水了,我出租的耕地在河东村北面公路以西路边,是基本农田,2006年1月份出租的,范廷水承租耕地用于建砖厂,生产和销售水泥砖,我出租给范廷水一亩九分八耕地。签订有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范廷水承租村民的耕地建砖厂,主要用于生产、销售水泥砖,存放料、半成品和成品等,租赁费为每亩每年1000元,租赁期限暂定为10年。我婆婆张桂勤在协议上签的名。范廷水的砖厂名称是鸿基环保砖厂,一直都生产销售水泥砖。(13)证人秦某的证言:我把耕地租给范廷水了,我出租的耕地在河东村北面公路以西路边,是基本农田,2006年1月份出租的,范廷水承租耕地用于建砖厂,生产和销售水泥砖,我出租给范廷水一亩一分多耕地。签订有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范廷水承租村民的耕地建砖厂,主要用于生产、销售水泥砖,存放料、半成品和成品等,租赁费为每亩每年1000元,租赁期限暂定为10年。我爸在协议上签的名。范廷水的砖厂名称是鸿基环保砖厂,一直都生产销售水泥砖。3、鉴定意见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河东村范廷水砖场非法占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鉴定报告:(一)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上范营村范廷水非法占用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河东村22.22亩集体土地建砖厂,涉及地类全部为旱地。(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规定,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上范营村范廷水非法占用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河东村22.22亩集体土地建砖厂,其行为已造成22.22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4、书证(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范廷水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前科。(2)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证明2015年8月25日,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将范廷水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移送至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3)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对范廷水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立案后电话联系范廷水到青华派出所四大队说明情况,2015年9月9日,范廷水到青华派出所四大队说明情况。(4)人身检查笔录(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河东村范廷水砖场非法占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鉴定申请的批复证明2015年8月24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如下:经鉴定,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河东村范廷水砖场于2006年3月非法占用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河东村集体土地建砖厂。经实地勘测,占地总面积为22.22亩,涉及地类全部为旱地,所占地块由于长期堆放制砖原材料及成品砖,其行为已造成22.22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请依法依规将此案件移送司法机关。(6)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移交材料复印件证明2011年9月16日,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对范廷水非法占地案立案查处。(7)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英庄大队于2017年2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范廷水办鸿基砖厂所占用22.22亩河东村耕地现已全面恢复为可耕土地。(8)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3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17年5月3日经现场踏勘,范廷水建鸿基砖厂占用英庄镇河东村集体耕地22.22亩已复垦,基本达到种植条件。(9)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3日出具关于范廷水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有关问题的说明证明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0月12日对范廷水下达宛龙国土资处[2011]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范廷水处罚如下: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144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并处罚款288000元(每平方米按20元处罚)。2012年7月23日,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向卧龙区财政局移送此案涉及的非法财物。2011年11月17日,范廷水以经济困难为由,只上交罚没款20000元。2012年3月7日,由于范廷水一直未履行剩余罚款,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将罚款288000元向卧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交纳的20000元从中扣除。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范廷水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廷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廷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范廷水认罪悔罪,被毁损耕地已复耕达种植条件,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范廷水的犯罪性质、土地数量、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廷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姜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