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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8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木云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木云卿,蔡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80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09441359C),住所地瑞安市虹桥南路271号。负责人洪滨峰,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勇,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木云卿,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执行人蔡利平,女,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木云卿、蔡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936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木云卿、蔡利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258.32元、逾期利息(按该《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方式确定的逾期利率以499258.32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扣减已付的0.5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俩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木云卿名下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镇文化新村××楼××室(产权证号:00××54号,���高额95万元抵押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俩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向瑞安市工商局查询,俩被执行人名没有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上述案款分两期偿还,第一期于2016年5月3日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第二期2017年12月15日,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瑞安市××街道文化新村××楼××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54)。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的,从逾期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即有权申请拍卖上述抵押房产并就未偿还债务按判决书确定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查封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经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第一期案款,剩余案款的履行期限未至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80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建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