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行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吕玉敏与仁怀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敏,仁怀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行初335号原告吕玉敏,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代理人戴宗诚,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颖,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仁怀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铮,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玉敏诉被告仁怀市人民政府履行支付征地补偿款义务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玉敏负担。审判长 黎光勇审判员 方 兵审判员 李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