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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任永莹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任永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8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委托代理人:韩振兴,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职员,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被告:任永莹,女,1993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任永莹借款合���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00元,减半收取8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领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