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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董华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文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逄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冯学楼,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行审38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83558.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行审38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