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平泉县运输管理所与王建华行政非诉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运输管理所,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593号申请人平泉县运输管理所,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交通大厦*楼,联系电话620****法定代表人:于均武被执行人王建华平泉县运输管理所申请王建华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行审3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行审33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瑞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