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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唐瑛、卢凤岗等与六枝特区牛场乡牛场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瑛,卢凤岗,六枝特区牛场乡牛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702号原告:唐瑛,女,1973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原告:卢凤岗,男,1968年12月5日生,彝族,农民,住六枝特区,被告:六枝特区牛场乡牛场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六枝特区牛场乡牛场村街上。法定代表人:路进,六枝特区牛场乡牛场村委会主任。原告唐瑛、卢凤岗与被告六枝特区牛场乡牛场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唐瑛、卢凤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瑛、卢凤岗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瑛、卢凤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付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金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