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会冲与岳本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冲,岳本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700号原告杨会冲,男,1985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刘振兴、冯赛飞(实习律师),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本固,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委托代理人乔云,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佩钧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会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会冲负担。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