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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小芳与被执行人梅州市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402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小芳,女,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执行人:梅州市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法定代表人:丁腾飞。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小芳与被执行人梅州市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梅江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梅区仲院案字【2016】349-36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5797.45元给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车管部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晟审 判 员  涂军荣代理审判员  廖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萍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