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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沙与高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沙,高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669号申请人张沙,男,生于1980年3月25日,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高媛,女,生于1983年7月17日,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人张沙与被执行人高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沙依据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6)云08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高媛向申请人张沙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37.00元、申请执行费811.00元,共计61548.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