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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贾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6刑初12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68年2月3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1995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5日经巴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巴彦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巴彦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巴检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少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贾某某分四次窜至巴彦县巴彦镇被害人程某(男,29岁)经营的财贸电料厨具商场门前,将摆放在门前的电风扇等物品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巴彦县巴彦镇窜至被害人程某(男,29岁)经营的财贸电料厨具商场门前,将该商场摆放的一个扬子拍30型台式电风扇盗走,贾某某将电风扇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40元被其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扬子牌30型电风扇价值人民币100元。2016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贾某某在巴彦县巴彦镇窜至被害人程某经营的财贸电料厨具商场门前,在该商场门前盗窃摆放的一台铁质两轮手推式货车时,被程某的妻子肖美玲发现盗窃未能得逞。经物价部门鉴定:铁质两轮手推式货车价值人民币110元。2016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贾某某在巴彦县巴彦镇窜至被害人程某经营的财贸电料厨具商场门前,将该商场门前摆放的一个环日牌15公斤煤气罐盗走,贾某某将煤气罐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30元被其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环日牌15公斤煤气罐价值人民币145元。2017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巴彦县巴彦镇窜至被害人程某经营的财贸电料厨具商场门前,在该商场门前盗窃摆放的一台铁质两轮手推式货车时,贝成龙发现盗窃并将贾某某抓获,贾某某盗窃未能得逞。经物价部门鉴定:铁质两轮手推式货车价值人民币100元。综上,被告人贾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4次,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50元。被告人贾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巴彦镇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无辩解及辩护意见,并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定的证据予以证实,有书证巴彦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南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盗铁质手推式货车照片、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证人肖美玲、赵云贺的证言;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巴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报告书;现场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且前罪与后罪为同种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崭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