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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涛与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魏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748号原告刘涛,住明水县。被告魏杰,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与被告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审判员  刘彦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