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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03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卢日强与吴富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日强,吴富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03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卢日强,男,汉族,1952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吴富铮,男,汉族,1954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卢日强与被执行人吴富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富铮应归还借款4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吴富铮所有的银行存款合共14408.41元,其中6188.41元已退予你方,500元已退作(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202号案件执行费,余款7720元。另,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吴富铮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房号的二分之一产权,得款15950元,该款扣除房屋评估费500元、执行费248元后,余款15202元,合计22922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使用查控系统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得款29110.41元,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