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谢苹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苹凤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3刑初3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苹凤,女,1970年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汉族,初中文化,餐饮业从业人员,住大余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大余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苹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尊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苹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苹凤在大余县南安镇东山门梅关大桥旁经营大余县风味餐馆,主要制售烫皮等早餐食品。为增加烫皮的韧性,谢苹凤在米浆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制成烫皮后销售给顾客食用。2016年9月19日,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的烫皮进行抽检,经检测,被抽检的烫皮样品中硼砂含量为105㎎/㎏,属不合格产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卫生部发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有关文件等书证,被告人谢苹凤的供述,证人曾某、曹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抽样照片,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苹凤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其生产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苹凤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谢苹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决定对被告人谢苹凤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苹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皋彬审 判 员 钟 琍人民陪审员 罗贤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