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聂某诉邱某离婚后财产分割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某,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河清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女,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华山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平,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聂某因与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聂某、被上诉人邱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聂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及理由:双方父母在购房时没有表示赠与,双方父母表示的是借贷关系。被上诉人之母在电视节目上承认是借款3万元。上诉人的父亲借款7万元时出具了借条,一审法院认定赠与错误。邱某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原告邱某一审中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聂某向原告支付80000.00元购房补偿款,所购房屋权益归被告所有。二审审理过程中,聂某于2017年6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聂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聂某负担。所退诉讼费525元,聂某自愿给付邱某冲抵抚养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川华审判员 廖小军审判员 张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