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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7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银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412号被执行人赵银福,农民。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赵银福盗窃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3)岚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告人赵银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赵银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6年10月13日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银福于2017年6月26日自动将罚金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3)岚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赵银福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陪审员  李海珍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