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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冯斌与徐培政黄贞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斌,徐培政,黄贞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237号原告:冯斌,男,1975年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代理人:左永胜,重庆市武隆区火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培政,男,1963年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黄贞林,男,1977年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冯斌与被告徐培政、黄贞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冯斌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办理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