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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水宏与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宏,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538号原告:黄水宏,女,1971年5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先荣,职务董事长。原告黄水宏与被告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黄水宏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水宏撤诉。案件受理费4,32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卫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