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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2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于二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华,于二红,梁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振华(曾用名:张伟),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执行人:于二红,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被执行人:梁志军,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张振华与于二红、梁志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20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锦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