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冯林、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冯林,李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582号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2-418。法定代表人:李利,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进良,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该公司职员。被告:冯林,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李静,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冯林、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正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