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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秦来洪、伍力、汤伶莉组织卖淫罪罚金纠纷和邓大华、彭宗红、谭海江、王白桥协助组织卖淫罪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来洪,伍力,汤伶莉,邓大华,彭宗红,谭海江,王白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926号被执行人秦来洪。被执行人伍力。被执行人汤伶莉。被执行人邓大华。被执行人彭宗红。被执行人谭海江。被执行人王白桥。被执行人秦来洪、伍力、汤伶莉组织卖淫罪罚金纠纷和被执行人邓大华、彭宗红、谭海江、王白桥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华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4月5日移交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王白桥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有余额14547元,本院已在网上冻结了该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5050元,查询到被执行人伍力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有余额5004.65元,本院已在网上将该账户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5004.65元,被执行人伍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账户有余额2006.27元,但实际控制金额为6.27元,待执行标的足额冻结后再行扣划,查询到被执行人汤伶莉在招商银行的银行账户有余额199.57元,本院已在网上将该银行账户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199.57元,待执行标的足额冻结后再行扣划,查询到被执行人邓大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有余额2521.46元,本院已在网上冻结了该账户,但实际控制金额1602.58元,待执行标的足额冻结再行扣划,查询到被执行人彭宗红在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有余额1395.42元,本院已在网上将该账户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1395.42元,待执行标的足额冻结再行扣划。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华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薛跃发审判员 伍宏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植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