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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俊涛与魏红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俊涛,魏红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387号原告:冯俊涛,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魏红锋,男,汉族,1977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俊涛诉被告魏红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俊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俊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俊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冯俊涛负担。审判员  胡伟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彤 来自